對于第三點,美國批準NSCLC基本都以OS終點為主,信迪利單抗以PFS申報是否足夠。禮來/信達則認為,根據法規,如果PFS臨床效果顯著是可以被作為臨床終點的。雖然OS沒有被設定為顯著性水平,但OS結果是令人信服和可靠的。PFS和OS結果在PD-1單抗類藥品中是一致的。
第四點,FDA溝通。其實這個問題,一直貫穿于此次ODAC會議的始終,FDA認為在某些具體問題上,申請者缺少必要的溝通。在臨床試驗終點選擇、受試者知情同意書未更新標準治療選擇等方面,禮來/信達都與FDA產生了較為激烈的討論。
通過事件梳理不難發現,FDA對于新藥的審評審批態度確實發生了些許微妙變化。FDA最質疑的是信達沒有遵循規則,沒有做國際多中心臨床研究。所以信達再怎么解釋也沒法繞過。不過正如信達所解釋的,ORIENT-11本來就不是MRCT。但現實是,FDA現在的態度變化了,用現在FDA的態度再來評判2年前的境況,也并不適用。
就當下的情況來看,單一國家臨床數據很難在FDA獲得認同,即便試驗數據從各個方面都經得起考驗。當然,FDA援引6年前的中國資料對數據提出質疑,亦有失偏頗。
由于文化、地緣以及當下國際時局的影響,中國藥企甚至是中國上市產品與FDA溝通都要講究技巧性,選擇提前的、正式的、官方的郵件或者電話會議非常重要,盡量避免出現到了ODAC會議還在扯皮的狀況。除非有非常大的把握,不建議中國藥企直接申請BLA,對于大多數有國藥出海的意愿的藥企來說,從IND出發是一個較為現實的方案。
此次ODAC會議還釋放出對FDA臨床試驗執行過程的嚴謹信號。在臨床試驗方案設計、臨床終點設定、PI選擇、國際多中心稽查方案甚至FDA官員話語的理解,都要在提前溝通確認的前提,做到審慎嚴謹。
結語
雖然,ODAC最終以14:1的投票結果建議拒絕批準信迪利單抗,要求補充臨床試驗,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判下了“死刑”,反而是為中國創新藥出海如何適應新規則提供了樣本。信達生物亦發公告表示,對信迪利單抗的臨床和商業化價值一如既往充滿信心,未來將同禮來繼續與FDA配合完成新藥上市申請的審評工作。
誠如Dr. Nieva 評論,FDA 不應該因為流程不妥而忽略對科學性的判斷。試驗本身在隨機、設盲等各個環節也沒有出現問題,始終堅持患者為中心,以科學為導向,為患者提供有效可及的治療方案,才是監管機構和藥企共同的價值和責任。
我們相信,雖然此次受阻,但是中國創新藥出海之路不會終結。這次,信達生物作為先行者,其探索與努力值得尊敬,也為中國創新藥全面進軍國際市場吹響了號角。